近日,厦门市民王先生夫妇爆料,他们被告了。
事情说起来让人啼笑皆非,据王先生说,他是2001年时看到现在居住出售的房产广告,经了解后他和妻子张女士都非常满意。当年6月,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与签订了一份《转让合同书》,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中一栋别墅,还有其附属储物间、屋顶露台、花园、车位,不过都是只有使用权。依据合同约定,次年1月1日。
购房前,王先生了解到,自己所买的所在的地块原属当地村委会,实际上是俗称的“”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,王先生没有要求出具相关权利证书,但双方签的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是“”。
后,王先生一家开始了快乐的生活,田园牧歌的故事本应到此收尾,熟料十四年后波澜再起,当年55万的别墅现今已经价值数百万,贪念驱使下强行为王先生的家居故事添加续集——将王先生夫妇告上法庭,要求原价将别墅收回。
在法庭上声称当初双方签订的《转让合同》中的所在地系,因此《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》实际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,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,由开发商原价购回。
不过,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反驳说,根据法的规定,所有权转让必须到政府登记,没有登记就不能算是所有权的转让,只能算是使用权转让,而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。
此案历时一年多,经过一审和二审,最终厦门中院作出判决,认定张女士与原告签订的《转让合同书》是合法有效的,驳回了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,张女士胜诉。
虽然此案中的妄念并没有得逞,王先生夫妇获得了最终的胜利,但是一场官司两场庭审前后耗时一年多,严重扰乱了王先生的正常生活,牵扯了一家人极大的精力,并为后来者引以为戒。那么我们常说的,到底小在哪呢?
笔者为此咨询了专注诉讼十余年的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李晓宁律师,李律师解释到:
所谓的,是指在农村上建设的房屋,未等费用,其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,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,亦称“乡产权房”。“小产权房”不是法律概念,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。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和,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。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。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,“小产权房”不得确权发证,不受法律保护。因而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多方面的风险。
首先,法律效力风险。的买卖合同,除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等少数情况外,一般被认定为无效。
其次,房产转让风险。没有,所以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,因此在购入小产权房以后,无法进行过户和转让。
再者,存在政策上的风险。遇上国家整治相关建设项目,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拆除,购房人将面临无法取得房屋,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两难境地。
第四,无法进行和抵押贷款。购买没有,没有经过备案,就无法向银行贷款,只能一次性付清;同样在有资金需求时也不能进行抵押贷款。
最后,存在监管上的风险。小产权房缺乏明确的开发建设规定,可能导致房屋的质量和售后保修难以得到保障。
因为存在着种种问题,李律师建议大家尽量不要购买,对于已经购买入住的小产权房,也要留存好交易合同和收据等材料,在遇到产权问题时,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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